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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P.哥感想:呵,我常常跟妹妹說其實當傳播妹是非常不安全的,收入也不穩定,自身的安全也沒有保障。沒想到這篇報導中,竟然是男生被騙了,哈,所以這說明了世上的事沒有什麼是絕對的。女人要小心,男人也是要小心^^|||

 

 

脫褲妹挑逗沒做控性侵…

更新日期:2008/12/08 07:50 記者熊迺祺/台北報導

曹姓男子找傳播妹陪酒,付了數千元後卻被控性侵害,他強調傳播妹是自褪衣褲引誘他性交易,他被挑逗而撫摸對方,不料對方卻突然漲價要收6000元,他拒絕後,對方就離去,絕未強制性交,士林地檢署偵結,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。

這名傳播妹提告指出,今年218日凌晨4時,曹姓男子與友人在台北市林森北路一家KTV飲酒,並找她等4名傳播小姐坐檯。清晨7時,曹再邀她到北投區友人處喝酒;上午9時,曹趁友人喝醉睡著、她準備離去之際,強拉她到房間,毆打她後強制性交。

25歲陳姓男子承認撫摸傳播小姐,但他供稱,當天在KTV喝酒結束後分別給了坐檯費,因他要續攤,坐他檯的傳播小姐表示也想去,他言明同樣每小時付1000元帶她到友人處喝酒。

上午9時,傳播妹跑到友人房間並叫他進去,她自行脫掉內褲後說願以3000元性交易遭拒,但對方強拉他的手撫摸下體,他被挑逗心動,同意性交易,不料,對方突然加價到6000元,他拒絕後,傳播妹就跑到廁所講電話,接著向他要錢,並強調「沒做也要給」。

陳姓男子說,他付給傳播妹4000元,外加1000元計程車費,想不到,當天下午就接到傳播公司電話,要求支付30萬元息事。

士林地檢署調查,曹姓男子友人處的廁所在房內,房門未關上,任何人得自由進出,傳播女子指控被性侵害期間曾數度撥接電話,並打電話召喚熟悉的計程車,指控被毆打的頭部及背部並無傷痕,顯然指述與事實有異;雖然她的指甲上等處有曹微物DNA,但這僅能證明兩人或許有可能性交,沒證據顯示曹以強暴脅迫手斷強制性交;而且她如遭性侵後應該會儘速離開,怎會堅持搭指定的計程車,又沒向人呼救?諸多不合常理跡像,因而對曹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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